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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567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7 09:06: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5675号上诉人刘义与被上诉人广州十通电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怀参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675号
广州十通电子有限公司周怀参
刘义广州十通电子有限公司周怀参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5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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