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675号上诉人刘义与被上诉人广州十通电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怀参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675号
广州十通电子有限公司、周怀参:
刘义与广州十通电子有限公司、周怀参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5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