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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332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7 09:01: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粤01执3327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伍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2)粤01执3327号
伍英杰、周晓红:
本院立案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伍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3327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2024年2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伍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01执3327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4年2月23日(2022)粤01执3327号执行裁定第一页第四段 “被执行人:何英杰”,补正为“被执行人:伍英杰”。
二、2024年2月23日(2022)粤01执3327号执行裁定第一页第六段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伍英杰、周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三、2024年2月23日(2022)粤01执3327号执行裁定第二页第九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英杰、周晓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补正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伍英杰、周晓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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