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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5647号终本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7 08:50: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5647号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毛毛、于嘉萌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5647号
刘毛毛、于嘉萌
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5647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康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刘毛毛、于嘉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5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2023)粤01执5647号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5492431.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刘毛毛持有的霍尔果斯嘉文视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9%股权、持有的霍尔果斯嘉文视听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股权、持有的浙江东阳华丽视听影视策划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于嘉萌持有的北京心圣坛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8.4981%股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股权暂不申请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毛毛名下京LKB538别克牌车辆,查封于嘉萌名下京HLD571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无实际控制车辆;冻结被执行人于嘉萌抖音账户钱包余额71.71元;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小红书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有可冻结途径,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理。另,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毛毛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514144.11元(收取执行费7541元并上缴国库,余款506603.1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5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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