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异1912号刘树清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伍畅标、刘丽萍、广州新升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一案
(2023)粤01执异1912号
刘树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伍畅标、刘丽萍、广州新升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伍畅标、刘丽萍、广州新升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案号:(2023)粤01执3762号]过程中,案外人刘树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刘树清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1912号案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