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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4601终本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6 11:23: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4601号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茂置业有限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4601号
广州天茂置业有限公司、邱茂期
关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4601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茂置业有限公司、邱茂国、邱茂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20)粤0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茂置业有限公司、邱茂国、邱茂期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9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807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22505元等。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偿债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除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辆车牌为粤AJ5Q61的五菱牌汽车、被执行人邱茂期名下一辆车牌为粤A8HA05的宝马牌汽车(以上车辆仅档案查封,未控制到车辆实物)以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46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债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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