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哈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正丰电子商务商行、镇新谱、刘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940号
镇新谱: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哈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桥头正丰电子商务商行、镇新谱、刘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94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哈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你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粤73知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哈科电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00元;
● 交纳执行费44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1455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