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106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罚金一案
(2023)粤01执8106号
深圳市万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本院现已终结本次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106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兴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