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7928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林永二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7928号
林永: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永二审受理费一案,本院现已终结本次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792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林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二审受理费的义务。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