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9342号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与被上诉人金银峰、原审被告梁达贤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9342号
梁达贤:
本院受理的金银峰与梁达贤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9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上诉人金银峰与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签订的《合同书》于2022年12月17日解除;二、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原审被告梁达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金银峰返还装修款25000元;三、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原审被告梁达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金银峰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原审被告梁达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金银峰赔偿律师费20000元;五、驳回被上诉人金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6元,由被上诉人金银峰负担2605元,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原审被告梁达贤负担29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天畅装饰工程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