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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34670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1: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终34670号上诉人王小明、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34670号
冯云
上诉人王小明、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14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3467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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