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223号上诉人罗小兵因与被上诉人程祥祥、程丽丽、王海艳、程广连、王祥荣、深圳市恒煜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木香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3223号
罗木香、王祥荣、深圳市恒煜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小兵因与被上诉人程祥祥、程丽丽、王海艳、程广连、王祥荣、深圳市恒煜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木香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2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1.76元,由上诉人罗小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