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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714号执行通知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5 11:05: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7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洪艳、深圳市和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714号
王东、洪艳、深圳市和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洪艳、深圳市和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7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被执行人深圳市和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830292880.3、名称为“手机重力感应支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 被执行人深圳市和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211元(暂计);
● 被执行人王东、洪艳向申请执行人深圳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151.38元(暂计);
● 被执行人深圳市和硕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执行费518元(暂计)、被执行人王东、洪艳交纳执行费5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3642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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