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27281号上诉人余良琴与被上诉人广州锦骏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兴成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兴成纸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余良琴与被上诉人广州锦骏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兴成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余良琴对原审被告广州市兴成纸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中的6900.95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违约金以5288.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1672.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该货款付清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锦骏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53元,由原审被告广州市兴成纸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1.83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锦骏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