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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472号判决书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5 09:29: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472号上诉人扬州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永兴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472号之一
惠州市鸿泰昌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扬州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前海融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永兴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扬州东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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