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复601号复议申请人李友仁申请复议一案
(2023)粤01执复601号
李友仁:
复议申请人李友仁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执5791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复60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为: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友仁的复议申请,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执5791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李友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