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0464号原审第三人广州高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李乐金、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涌口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10464号
广州高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李乐金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涌口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高圣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04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乐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