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941号上诉人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丽婷及原审第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941号
刘丽婷:
上诉人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丽婷及原审第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广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