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破23号粤海中心破产清算一案宣告破产并终结公告
(2024)粤01破23-2号
本院裁定受理的粤海中心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经粤海中心管理人清产核资,粤海中心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粤海中心管理人申请宣告粤海中心破产并终结粤海中心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5月13 日裁定宣告粤海中心破产并终结粤海中心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