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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异86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4 11:00: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异864号申请执行人贝比赞公司申请追加吴理静、王平、翁天超、吴庆乾、孙美娜为被执行人一案
 (2023)粤01执异864
佛山市斯托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可达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贝比赞公司(BABYZEN)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斯托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可达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可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昆山贝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现已被注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贝比赞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第三人)吴理静、王平、翁天超、吴庆乾、孙美娜为(2023)粤01执705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一、追加吴理静为本院(2023)粤01执70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斯托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王平为本院(2023)粤01执705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斯托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贝比赞公司(BABYZEN)的其他追加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异86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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