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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异175-17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4 11:00: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异175-177案外人广州科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华商品信息服务部、陈燕娥申请异议一案
 (2024)粤01执异175-177
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华商品信息服务部、陈燕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1执恢254号】过程中,案外人广州科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华商品信息服务部、陈燕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4)粤01执异175号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科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2024)粤01执异176号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华商品信息服务部的异议请求。
(2024)粤01执异177号裁定如下:驳回陈燕娥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异175-17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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