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28477号上诉人谢永健与上诉人陈伟雄以及原审第三人谢国材、谢国辉、谢国强、孙小荷、李定珍、李定好、李洁芳、雷建兰、黄承龙、郑活明、钟丽萍、廖金钰、麦雄书、谢翠好、王金全、梁国豪、刘家伟、陈志强、李福仪、龙飞跃、邓杰森、黄月明、苏伟坚、佘达奋(STEPHEN SHAIR)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8477号
麦雄书、谢翠好、王金全、梁国豪、刘家伟、陈志强、李福仪、龙飞跃、邓杰森、黄月明、苏伟坚: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永健与上诉人陈伟雄以及原审第三人谢国材、谢国辉、谢国强、孙小荷、李定珍、李定好、李洁芳、雷建兰、黄承龙、郑活明、钟丽萍、廖金钰、麦雄书、谢翠好、王金全、梁国豪、刘家伟、陈志强、李福仪、龙飞跃、邓杰森、黄月明、苏伟坚、佘达奋(STEPHEN SHAIR)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民终28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谢永健负担100元,陈伟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