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初222号原告王小春诉被告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Harvest Trade Investments Limited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初222号
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粤01民初222号原告王小春诉被告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Harvest Trade Investments Limited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诉讼材料。限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7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5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审理。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