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4)粤01民终11435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4 10:47: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1435号上诉人何志冲与被上诉人彭杰棠、恒好运(广州)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陈礼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1435号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陈礼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
院受理上诉人何志冲因与被上诉人彭杰棠、恒好运(广州)车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陈礼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14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何志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上诉人何志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