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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执7912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1: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7912号本院执行广州新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2023)粤01执7912
广州新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新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本院现已终结本次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791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州新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龙广企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广州新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二审受理费的义务。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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