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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433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11:40: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盈华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嘉联塑料电器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执433号
江门市蓬江区嘉联塑料电器厂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盈华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嘉联塑料电器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终结本次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43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嘉联塑料电器厂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忠立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嘉联塑料电器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2年。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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