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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民终27475号公告判决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10:16: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民终27475号上诉人李赞秋、谢志贵与被上诉人麦祈生、广东一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容观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7475号
容观土
上诉人李赞秋、谢志贵与被上诉人麦祈生、广东一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容观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274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2元,由上诉人李赞秋负担5886元,由上诉人谢志贵负担499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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