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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3143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09:01: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粤01执3143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杨锐彬、杨漫华、官曼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2)粤01执3143号
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杨锐彬、杨漫华、官曼佳: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2004号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杨锐彬、杨漫华、官曼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杨锐彬、杨漫华、官曼佳公告送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杨锐彬、杨漫华、官曼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200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标的为473,906.29元(暂计)。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挂网拍卖,买受人庞舒燕于2022年12月28日以1,622,867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杨漫华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夏花六路6号10栋2601房的房产,并将全部价款缴至本院。另,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官曼佳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款8,062.17元,于2023年1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杨锐彬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款5,313.7元,共计13,375.87元。
本院在执行期间收到多个案件的参与分配申请。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对各案的债权进行审查后,依法制作本分配方案。
一、本案执行费、辅拍费及唯一住房补贴情况
(一)本案在房产处置过程中产生执行费18,466元、辅拍费16,228元。
(二)唯一住房补贴情况。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漫华向本院申请预留唯一住房补贴,表示本院拍卖的上述房产系其唯一住房,申请从房产变价款中预留8年住房补贴。同时,被执行人杨漫华提交了其本人及其丈夫官曼佳的身份证、结婚证,儿子官泽铠、女儿官思淇、女儿官思钿、女儿官思蒂的户口本、广州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
经审查,除上述涉拍房产外,被执行人杨漫华名下还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64号之二1712号商业的房产(建筑面积63.7911平方米),因涉拍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本院不予预留唯一住房补贴。
二、本案以及参与分配案件的债权情况
(一)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杨锐彬、杨漫华、官曼佳。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2004号仲裁裁决。截至2022年6月7日(申请立案之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主张债权包括本金444,388.35元,利息、复利、罚息11,683.09元,财产保全费2,791元、律师费4,496.85元,仲裁费10,547元,共计473,906.29元。
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房产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执1381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官曼佳、杨锐彬、杨漫华。执行依据:(2022)穗仲案字第16343号仲裁裁决。截至2023年4月23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主张债权金额借款本金7,579,945.52元、利息122,417.22元、罚息304,145.12元、复利4,897.77元、仲裁费67,785元,共计8,079,190.63元。
经审查,上述债权数额及项目均经生效裁决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是本案涉拍房产的抵押权人,对房产变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涉拍房产拍卖成交日为2022年12月28日,因房产变价款扣除执行成本后不足以覆盖抵押债权人的本金,故本案未让抵押债权人重新申报债权。
(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执2429号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漫华。
经审查,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房产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执4396号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鸿晟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吕润电子有限公司、杨锐彬、杨漫华、官曼佳。
经审查,广州市鸿晟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房产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执17736、29352号案,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被执行人:杨漫华、官曼佳。
经审查,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对本案房产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六)本院(2023)粤01执4038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被执行人:杨漫华、官曼佳。
经审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本案房产变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三、财产分配顺序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于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的规定,本院确定房产变价款的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拍卖辅助工作费、执行费。
第二顺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执1381号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抵押债权。
第三顺序:其他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数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因房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抵押债权,故无可供分配的款项。另外,本案扣划款项应优先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持债权,有多余的款项再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故本案暂无多余款项可供执行案件参与分配。
四、具体分配数额如下:
(一)本案扣划款13,375.87元。
1.收取本案执行费101元上缴国库;
2.余款13,274.87元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二)本案房产变价款1,622,867元。
1.发放辅拍费16,228元;
2.收取本案执行费18,466元上缴国库;
3.余款1,588,173元发放给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执1381号案(该笔款项已收取执行费)。
五、权利告知
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的按此方案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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