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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执92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08:58: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执92号吴锦玲与中山市古镇隆梅灯饰门市部、罗生梅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
(2024)粤01执92号
中山市古镇隆梅灯饰门市部罗生梅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锦玲与你们(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立(2024)粤01执92号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执9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锦玲与你们(单位)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吴锦玲支付款项408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12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62915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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