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0914号上诉人张宇民与上诉人黄玉冰、被上诉人张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0914号之一
张景亮:
上诉人张宇民与上诉人黄玉冰、被上诉人张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091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张宇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黄玉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玉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