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370号上诉人胡振文与被上诉人黄高文、原审被告张良涛及原审第三人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民终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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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振文与被上诉人黄高文、原审被告张良涛及原审第三人广州戴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00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高文撤回起诉;三、准许胡振文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黄高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为440元,由胡振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