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3678号上诉人张雁红、郑楚昀与被上诉人周冠华、芈海丽、刘高琳、原审第三人广州正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3678号
芈海丽、刘高琳、广州正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上诉人张雁红、郑楚昀与被上诉人周冠华、芈海丽、刘高琳、原审第三人广州正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367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雁红、郑楚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