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4)粤01民终1290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1 10:02: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2908号上诉人庄子健、庄芝兰与被上诉人李如柳、庄以路及原审被告庄路仪、庄以芙、庄之荣、庄之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2908号
庄之荣、庄之莲
上诉人庄子健、庄芝兰与被上诉人李如柳、庄以路及原审被告庄路仪、庄以芙、庄之荣、庄之莲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2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子健、庄芝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一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