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8183号关于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袁毛毛、广州半岛照明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
(2023)粤01执8183号
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袁毛毛、广州半岛照明有限公司:
关于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你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8183号执行裁定书。
其内容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袁毛毛名下6个银行账户并扣划14308.18元,已将其中14193.1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62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已委托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毛毛名下粤TEG777起亚牌机动车和粤T10D50东风牌机动车档案。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袁毛毛、广州半岛照明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政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中山市鹰都电器有限公司、袁毛毛、广州半岛照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院依法裁定(2023)粤01执8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赔偿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