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初1830号原告黄治明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林俊、林益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3)粤01民初1830号
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林益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治明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林俊、林益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本院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黄治明提出以下上诉请求:1.撤销(2023)粤0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林俊、林益明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