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3)粤01执269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1 09:07: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269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邓钻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2023)粤01执2691号
邓钻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26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穗仲案字第195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支付款项1523987.52元(暂计);
●交纳执行费1764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0200727055716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报告财产令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你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一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