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3)粤01执复960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1 09:05: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复960号潘辉与广州帝江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建军、王舜扬执行异议复议一案
  (2023)粤01执复960号
潘辉、广州帝江科技有限公司、马建军、王舜扬:
复议申请人潘辉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111执异5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执异517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复960号案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一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