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4417号上诉人彭红艳与被上诉人潘共辉、原审被告陈九洲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4417号
陈九洲:
彭红艳与潘共辉、陈九洲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441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红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彭红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