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890号上诉人熊恩权与被上诉人郑德民、广东鑫泓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890号
广东鑫泓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熊恩权与被上诉人郑德民、广东鑫泓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89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恩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元,由上诉人熊恩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