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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1749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0 09:28: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1749号诉人广州夜宴酒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叶骏沣贸易有限公司、李土雄、李汉国及原审第三人叶乐华合同纠纷一
(2024)粤01民终11749号
李土雄、李汉国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夜宴酒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叶骏沣贸易有限公司、李土雄、李汉国及原审第三人叶乐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11749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夜宴酒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广州夜宴酒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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