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2894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2894号
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
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865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李倩怡、康术霞、李国宁公告送达债权人吴巩荣提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的事项为:本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系认定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所持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属于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异议人吴巩荣对此有异议,认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优先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若抵押登记的仅系本金,则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均不属于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不应列入抵押权优先范围。
若你对债权人吴巩荣提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有反对意见的,请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反对意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