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1724号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原审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明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鼎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724号
深圳明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原审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明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鼎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