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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民终1724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9 09:12: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终1724号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原审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明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鼎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1724号
深圳明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原审被告广州鼎创城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明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鼎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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