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26143号上诉人王荟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迪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承禄、原审第三人广州轻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6143号
广州轻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荟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迪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承禄、原审第三人广州轻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26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76元,由上诉人王荟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