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5072号上诉人刘东玲与被上诉人谭少伟、原审被告暴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5072号
暴钢林:
上诉人刘东玲与被上诉人谭少伟、原审被告暴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50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东玲、暴钢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谭少伟偿还借款本金3515802.4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15802.4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付);三、谭少伟对暴钢林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南大学苏州苑4栋505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刘东玲、暴钢林之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谭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上诉人谭少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