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4873号
林益明、林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祥与被申请人林益明、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873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祥与被申请人林益明、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18869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林益明、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俊、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春祥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38192173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林益明、林俊出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春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林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111195608217814)、林俊(通行证号码:H0814219903)出境。
被执行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