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3)粤01执恢235号终本裁定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8 10:08: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3)粤01执恢235号曾勇、吴惠斌与广东龙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碧晟置业有限公司、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豫森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恢235号
广东龙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碧晟置业有限公司、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豫森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恢235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勇、吴惠斌与被执行人广东龙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碧晟置业有限公司、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豫森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33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2023)粤01执恢235号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4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本院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豫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豫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该法院反馈结果为房产已不在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法查封。
本院委托杞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关镇豫森首府九号楼1单元1-101、1-201、1-301、1-401、1-501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豫DYS666梅赛德斯奔驰牌、豫DYS009雷克萨斯牌、豫DYS002雷克萨斯牌车辆,仅档案查封,未实际扣押车辆实物。
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执13856号案截留款项共2138773.29元,收取执行费23788元并上缴国库,余款2114985.2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恢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