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4105号佛山市丰帆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执4105号
张少伟:
关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4105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丰帆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少伟借款合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148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2023)粤01执4105号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71841.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在仲裁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2022)粤0113财保634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少伟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锦绣花园趣园南街1座5梯403房,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少伟名下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南埔南海路东十一巷3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于2023年10月8日短信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处置该宅基地,申请执行人回复不申请处置该宅基地。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少伟名下银行卡,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执4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