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执5817号郭纬鹏、周品有、吴德杰、张子潼、陈金祥刑事罚金一案
(2023)粤01执5817号
郭纬鹏、周品有、张子潼:
关于你刑事罚金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执5817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22)粤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郭纬鹏、周品有、吴德杰、张子潼、陈金祥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除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主刑外,并依次分别被判处罚金3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吴德杰已由其亲属代缴了全额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陈金祥自行缴纳了罚金1000元。
对于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的被执行人郭纬鹏、周品有、张子潼及未完全履行罚金义务的被执行人陈金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其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张子潼的网络资金3323.49元;查封被执行人张子潼名下的一辆车牌为苏L66408的丰田牌汽车、被执行人陈金祥名下的一辆车牌为粤AE36A6的长安牌汽车,因未能控制到上述车辆实物,故无法进行强制处置;发现被执行人郭纬鹏名下有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工业加工区新风路8号C6栋303B房的房产,但经查该房产已抵押予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且已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强制处置。除此无发现该四名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到被执行人郭纬鹏、张子潼、陈金祥在广州市增城区的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周品有户籍地的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郭纬鹏、周品有、张子潼、陈金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所得款项共24323.49元(包括吴德杰20000元、张子潼3323.49元、陈金祥1000元)已全部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德杰应承担的罚金义务已全部履行,因此本案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对于被执行人郭纬鹏、周品有、张子潼、陈金祥,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对该四名被执行人的执行事项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对被执行人吴德杰的罚金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郭纬鹏、周品有、张子潼、陈金祥的罚金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郭纬鹏、周品有、张子潼、陈金祥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