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民终7342号上诉人罗杰欣与被上诉人梁国浩离婚纠纷一案
(2024)粤01民终7342号
梁国浩:
上诉人罗杰欣与被上诉人梁国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民终73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子梁梓晞、梁梓佑由罗杰欣直接抚养,梁国浩每月支付梁梓晞、梁梓佑抚养费各1200元直至梁梓晞、梁梓佑年满十八周岁;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梁国浩每两周可探望梁梓晞、梁梓佑一次,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至次日下午7时,罗杰欣应予以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杰欣、梁国浩各自负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罗杰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