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广州审判网首页 -> 广州中院公示公告中心 -> 送达公告 -> 正文

(2024)粤01民初762-766号开庭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7 16:50: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4)粤01民初762-766号原告连旭漫(762号)、刘婉华(763号)、杨静波(764号)、庄晓红(765号)、庄晓平(766号)诉被告刘晓彤、刘情、邢玉玺以及第三人广州卉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五案
(2024)粤01民初762-766号
刘晓彤、刘情、邢玉玺、广州卉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旭漫(762号)、刘婉华(763号)、杨静波(764号)、庄晓红(765号)、庄晓平(766号)诉被告刘晓彤、刘情、邢玉玺以及第三人广州卉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五案因本院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分别追加刘晓彤为(2023)粤01执4206-4210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8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2.分别追加刘情为(2023)粤01执4206-4210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2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3.分别追加邢玉玺为(2023)粤01执4206-4210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晓彤、刘情、邢玉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五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4时15分开始进行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地点均为本院第五十八法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大楼二楼东区第58法庭)。如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