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民终29545号上诉人李均、郑仁权与被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剑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民终29545号
李剑杨:
上诉人李均、郑仁权与被上诉人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剑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民终29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李剑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李均、郑仁权连带支付356000元以及利息(以35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7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李均、郑仁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35元,由李均、郑仁权负担605元,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李剑杨连带负担6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七日